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
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分析方法:
(一)网络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
1.分析过程。
假设,某工程的主要活动的实施计划由图11-3(a)的网络给出,由它所确定的时标网络见图11-3(b)。
(a)原工期计划网络图
(b)原工期时标网络
图11-3 某工程原工期计划
经网络分析,计划工期23周。现受到外界干扰,使合同实施产生如下变化:
活动 L25工期延长2周,即实际工期为6周;
活动L46工期延长4周,即实际工期为10周;
增加活动 L78,持续时间为6周,L78在L13结束后开始,在L89开始前结束。
将它们一起代入原网络中,得到一新网络图,经过新一轮分析,总工期为25周(见图11—4)。
图11-4 干扰后的工期计划
即工程受到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总工期延长仅2周。它为承包商可以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拖延。
从上面的网络分析可见:总工期延长2周完全是由于 L25活动的延长造成的,因为它在干扰前即为关键线路活动。它的延长直接是总工期的延长。
而 L46的延长不影响总工期,该活动在干扰前为非关键线路活动,在干扰发生后与L56等活动并立在关键线路上。
同样,L78活动的增加也不影响总工期。在新网络中,它处于非关键线路上。
这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计算方法。
2.网络分析中两个重要问题
(1)实际工程中时差的使用。上面仅为理论上的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必须考虑到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干扰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线路上的时差,使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
例如,在上面的网络分析中 L46活动延长了4周而不影响总工期,是由于它占用了前导活动 L14的时差和自己的时差。而如果在实际工程中活动 L14在第6周才结束,或L46推迟到第7周才开始,即它占用线路上2周的时差(这仍符合原网络计划)。这时干扰事件才发生,活动L46受干扰延长4周必影响总工期(这时 L46应在7周至15周内进行) ,这时总工期为27周(见图11-5)。
图11—5 时差先被占用状况的影响分析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
①在单项索赔的分析中,这个问题易于解决。在工程过程中的网络调整通常将已完成的活动除外,仅对调整日期(即干扰事件发生期)以后的未完成活动和未开始活动进行网络分析。这样所进行的分析自然已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
②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的网络已大相径庭,使实际分析很为困难,需要实际工作经验。
③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谁有权力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以及承包商如何使用活动的时差。在一些新的施工合同中定义并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承包商的风险机动时间,它是依附于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程活动的工期机动时间。承包商可将它用于抵抗风险。在计算工期索赔时,要考虑到此风险机动时间。
(2)不同干扰事件工期索赔之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工期索赔之间的重叠影响。例如:
如果在上例中L25和L46分别受到不同的干扰事件的影响。L25先受到干扰,需要延长2周。由于在干扰前和干扰后它都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总工期延长至25周,即工期索赔2周。此后在第7周初L46才开始,这时它也受到干扰延长4周。而如果这时原网络尚未被调整,则L46受干扰对总工期的影响是4周(由于在干扰发生前它原有的两周时差已被用完,它已成为关键线路活动)。则两个干扰事件的总工期索赔为6周。而从图11-5上分析可见,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实际影响仅4周,因为L46受干扰后的影响与L25受干扰的影响重叠。在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作用下,L25已成为非关键线路活动。
(二)比例分析法
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需要的条件是,必须有计算机的网络分析程序,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稍微复杂的工程,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人工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
1.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
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
/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
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 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
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
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
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
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三)其它方法
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